
缔约过错责任又称“契约缔结上的过错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及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情形主要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 。
该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在其论文《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中系统提出 。我国法律理论界接受了该学说,《合同法》第42条等规定均体现了缔约过失(过错)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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