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及有关部委、国家机关部门、中央企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巡视、督察、督导等工作时,以信箱号码代替收件地址专用邮政信箱。不包括邮政营业网点内设的用户自取邮政信箱和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专用邮政信箱。
巡视类专用邮政信箱是由邮政企业按规定统一编列号码,使用信箱号码代替收件地址和名称进行通信的一种邮寄方式。专用邮政信箱只能以单位名义开通,一律不受理个人客户申请。
相关邮政工作人员对专用邮政信箱的使用单位名址和邮件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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