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商议标,又称为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作,应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选定它所熟悉并信任一般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施工企业,通过个别协商的办法达成协议,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议标并非法定的招标方式。
协商议标实质上是一种谈判性采购,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其适用条件包括采购项目技术难度大、选择范围有限或货源单一等特殊情况,也适用于一些紧急情况下的采购。 常见方式包括直接邀请议标、比价议标和方案竞赛议标。 基本程序通常包括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管理机构审批、编制与审查议标文件、协商谈判以及最终授标等环节。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招标时间和成本,使合同条件更灵活。 但其选择余地小,竞争不充分,且容易产生不合理竞争或幕后交易。
在实践中,议标在建筑等领域曾有较广泛的使用。 但《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其列为法定招标方式。对于必须招标或自愿采用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议标方式。 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议标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特殊情形,并在一些地方性的小型建设项目或服务采购中仍有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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