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和第284条。 根据刑法,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使用这些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高考中,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可能涉嫌此罪。 司法实践中,曾有案例涉及非法生产、销售伪装成充电宝等日常用品的窃听设备,以及销售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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