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国际公约术语,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其核心要素包括“以惩罚相威胁”“非自愿性”。该定义源自《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第2条第1款。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打击强迫劳动特别行动计划(SAP-FL)”将强迫劳动细化为11项指标,涵盖乘人之危、欺诈、限制行动自由、扣留身份证明文件、拖扣工资等内容。《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明确以获取劳动力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属于强迫劳动范畴。公约同时规定例外情形,包括义务兵役、正常公民义务、法院判决劳动、紧急状态劳动及小型社区服务。 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强国在殖民地实施大规模强迫劳动及奴役剥削。国际劳工组织为此推动成员国制定公约,第29号公约在此背景下确立强迫劳动的定义框架。《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于2024年12月12日公布,12月13日生效,2027年12月14日开始全面适用,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进口、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并建立基于风险的调查程序和企业尽职调查要求。 监狱是美国强迫劳动的重灾区,监狱劳工每年创造价值超110亿美元的产品和服务,而时薪却不足1美元;据估计美国仍有约50万童工从事农业劳作。 中国于2022年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美国至今未批准前者。 2026年3月,美国以“未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经济体发起301调查。

想要了解更多“强迫劳动”的信息,请点击:强迫劳动百科

标签:强迫劳动,强迫,劳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