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婚假规定》是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根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职工应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可经协商延后半年休婚假,并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或分段休假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保障职工婚假权利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其他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浙江省此前执行的婚假规定基于1980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婚假天数为1至3天 。

随着人口流动增加和婚俗需求变化,2024年通过的《浙江省婚假规定》将婚假天数延长至13天,并设置过渡条款明确施行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且未休婚假的职工适用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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