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周官制

东周官制

东周官制是东周时期(前770—前256年)实行的官员制度,涵盖春秋与战国两个阶段,反映了从宗法分封向中央集权的转型。春秋时期官制以宗法制为基础,周王室设太宰、司徒、司马等职,但随王室衰微,太宰逐渐失势;列国形成以司徒(民事)、司马(军事)、司空(土地)为核心的执政体系,鲁、宋、郑等国衍生出“三司”“六卿”等地方官制。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逐步形成,文武分职,中央设相(行政)与将(军事),推行郡县制取代封邑。郡守、县令由国君直接任命,地方行政层级明确。俸禄制、玺符制、上计考核等制度确立,官吏选拔突破世袭,出现军功、荐举等多元途径。列国官制差异显著,如晋国以军职执政,秦国设大良造统军政,齐国保留“五都”体系。这一演变奠定了秦汉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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