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第230号令),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22年两次修订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人工游泳池、天然水域游泳场及水上乐园等场所,对规划建设、开放条件、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等作出系统规范,要求配备救生观察台、水质监测设备及持证救生员,同时明确游泳人员行为准则和违规处罚条款 。
2022年修订主要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并将人工游泳场所最低救生员配置标准由2人提升至3人 。办法通过设定人均水面面积上限(人工泳池2.5㎡/人)、救生员配备比例(人工场所水面面积每250㎡配置1人)及教员带班人数(初级班15人)等量化指标,完善了从场所选址到运营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体育行政部门协同多部门实施监管,对违规行为处以5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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