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效益法

成本效益法

成本效益法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量化分析方法,通过系统比较各方案的预期成本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其核心计算依据为净社会效益,即社会效益总额减去成本总额,包含内在与外在效益及成本的综合计算(社会净效益=社会效益-社会成本) 。

该方法要求基于政府建设目标梳理不同方案的投入产出数据,计算过程中需覆盖研发、生产、销售、运营等全流程成本与效益维度。公共部门采用现值法加总多年效益流与成本流(NPV=PV(B-C)),优先标准区别于微观经济主体利润导向,以社会最大效益为决策依据 。成本效益分析法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确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列举相关成本和效益、计算成本和收益、在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统筹分析后得出结论 。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概念首次出现在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朱乐斯·帕帕特的著作中,后被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重新界定。到1940年,美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卡尔德和约翰·希克斯对前人的理论加以提炼,形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即卡尔德—希克斯准则 。该方法在公共支出领域的广泛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浙江省通过专项债资产穿透式监测系统建立“成本-收益-风险”台账,山东省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评价。基于成本效益法的山区低等级公路路侧安全设施改善技术研究将成本效益法引入路侧设计优化决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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