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斩刑是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式,主要通过切断人体主要器官致人死亡,分为斩首与腰斩两种形式,其中腰斩因未直接破坏中枢神经,受刑者死亡过程更为缓慢痛苦 。其执行遵循相关制度,具体时辰根据规定执行 。
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致人死亡者可适用斩刑,死刑判决需经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及皇帝核准的五复奏制度,错判斩绞的司法官员将处徒一年刑罚 。清律继承此制,规定死刑分斩、绞二等,斩刑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33名犯人可在3分钟内处决 。据载清代有文人受腰斩后蘸血连书十三"惨"字,民间传说该受刑者为金圣叹,但其临刑遗言"杀头,至痛也,而圣叹于无意中得之,岂不快哉"又显示其可能遭斩首,形成历史争议。1905年《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废除凌迟刑后,斩决成为替代刑罚,至1914年《惩治盗匪法》逐步被枪决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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