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孝廉是汉代察举制选拔官员的常设科目,由郡国推荐孝悌、廉洁者入仕。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后合并为孝廉一科,成为官吏晋升的主要途径 。被举者须符合德行、学识、法令、决断四项标准,尤重孝行与廉洁 ,被举者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举荐者需对被举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若被举者不廉或失职,举荐者将受罚 。
西汉时孝廉举至中央后任郎官,经考核后迁任地方或中央职务 。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改为按郡国人口比例举荐:满二十万每年举一人,四十万举两人,边郡适当放宽;人口不满二十万每两年举一人,不满十万每三年举一人 。左雄任尚书令时创立复试制度,规定孝廉需经“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考试方可授职 。东汉后期举孝廉渐被世家垄断,导致“举孝廉,父别居”现象,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后该制逐渐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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